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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晚报刊登催告公告●公告 李*:我府于2019年4月2日向你们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九征字〔2019〕第015号)明确决定:限定你们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搬迁,并将位于九龙坡区石桥铺张坪村6-3-6-2号的房屋交征收部门拆除。行政复议、行政起诉期限已过,你们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九府征催字〔2019〕第003号催告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房屋征收部门(地址:石小路222号;联系人:雷老师;联系电话:023-6265*23)领取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请你们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履行搬迁义务,逾期,我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