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王*:我院受理原告刘*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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