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收据遗失登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底部导航

服务项目

联系人:陈老师
手机/微信:18983398887
座   机:023-86622268; 023-86228122
Q   Q:444717351 ;939555913

渝北区同茂大道416号重庆报业集团

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锦龙支路12号理想大厦B幢 

Copyright  2019-2025,重庆报业广告部登报服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 电话直呼

    • 18983398887
    • 023-86622268
    • 023-86228122
    • 登报客服 :
    • 登报客服 :
  •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报

seo seo